身份證丟失后被人撿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網民提問時明確表示:公民丟失身份證后,無需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
公安部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丟失居民身份證后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丟失補領。公民辦理丟失補領證件的行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機關證件丟失的事實,不需要再辦理掛失和登報聲明。
如果丟失的身份證被人拿去冒用,身份證所有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是許多市民擔心的問題。公安部指出,如果居民身份證丟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關部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明確規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