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妻子受傷索賠無果怒告保險公司。近日,一男子停車時因操作不當撞到兒子,造成兒子當場死亡。當妻子向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時,保險公司以死者為原告家屬為由,拒絕賠償。索賠無果下,妻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妻子受傷索賠無果怒告保險公司一案經溫州蒼南法院金鄉法庭依法審理,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61萬元,但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近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賠償案,保險公司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賠償金56萬元。
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 保險公司:死者為投保人家屬
屬商業險責任免除范圍
去年12月24日晚上10點多,章東(化名)駕車行駛至蒼南縣錢庫鎮某路段臨時停車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失控往左前方沖出,直接撞到剛下車走到車前的妻兒,導致兒子小濤(化名)當場死亡,妻子林美(化名)受傷。之后交警部門認定,章東負事故全部責任。
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2.2萬元的強制險、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事故發生時,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但當林美向保險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1萬元時,保險公司以死者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屬于商業險的責任免除范圍為由,拒絕賠償。
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之后,林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庭上,保險公司提供了一份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商業第三者保險合同,其中約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所以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情況屬于商業險的責任免除范圍。
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之后,林美的代理律師則認為,保險法規定免責條款應盡到提示說明的義務,而且投保單上的簽字不是原告的筆跡。就算是原告所簽的,保險公司也沒有對免責條款進行說明,免責條款沒有生效,拒賠是不成立的。
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 法院認定死者屬“第三人”
保險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其內容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且在訂立時未與原告協商,應屬格式合同。對格式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男子停車不當撞死兒子,妻子受傷索賠無果怒告保險公司一案中,小濤既不是肇事車輛上的人員,也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其死亡造成的損失與其他“第三者”是一樣的。保險公司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內容,將小濤作為投保人的家庭成員,而不是“第三者”,無形中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責任,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并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