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周立波在美國長島因涉嫌持有槍支、藏有毒品而被美國警方逮捕,隨后,周立波在繳納了保釋金之后獲得保釋。
律師觀點:
周立波最終判決被關押的可能性:零。
周立波案件自被報道以來網上有各種各樣的聲音,有的認為周立波沒事,有的認為周立波會被監禁在美國。


我們根據英美法的庭審的過程和規則,對周立波的那件事進行一些分析和沙盤推演。
第一部分:案件發生警方介入
美國朝陽群眾和隔壁賣面老王舉報或者被警察發現時,第一時間警察會對當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1.搜身、搜查車
a.如果沒有問題,只是輕微蛇行(假設蛇行原因不是酒駕或者是毒駕)輕微違反交通法規,通常開出罰單,如果認罰,繳納罰款以后事情結束。如果對罰款有異議,拒付,那么法庭解決,贏案件,罰款撤消,輸案件付罰款和法庭費,通常法庭費很低。
b.如果是毒駕或者是酒駕(包括其他犯罪行為),那么一定是:
2.逮捕(這里所說的逮捕只是一個法律程序,通常指的是將嫌疑犯帶到警察局進行登記并且給予下次到法庭的時間的一個步驟。)
a.如果罪行輕微,通常警察局主管可以讓嫌犯結束逮捕程序后回家,但是這個回家在法律意義上叫做(保釋),而不是什么事情都沒有了,可以回家睡覺了
b.如果罪行嚴重,通常警察局主管不會讓嫌疑犯回家(拒絕保釋),嫌疑犯有馬上見法官在法庭請求保釋的權利
c.周立波案件應該是警察局拒絕保釋,因此周立波的律師才需要上法庭要求保釋。
到這里為止,警察工作完成,在接下來的案件中間如果周立波認罪,警察就結案,如果周立波不認罪,警察就會出庭,但是警察出庭只是作為檢方證人或者周立波證人,警察沒有任何主導權。

第二部分:警方移交檢方
3.法庭開庭審理
a.首先周立波在咨詢律師建議以后,要決定是否進行法庭保釋申請
i.律師和周立波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是否進行法庭保釋申請
1.被起訴罪行的輕重(周立波被起訴雖然有三項控罪,但是都是非常輕微的犯罪,因此申請保釋是一定的,而且相對容易。)
2.是否有前科(周立波在美國沒有前科,因此保釋非常容易。)
3.保釋期間是否會再犯罪(這類犯罪對于周立波這樣一個公眾人物來說,法庭很容易接受他不會再犯的觀點,或者是律師陳述.)
4.案件是否有得打(周立波在前面開車,毒品和槍支在后座,這些證據對他非常有利。)(周立波是否被要求驗血和毒品測試未知。如果沒有,那么這些證據又是有利于周立波。這里先不展開討論。)
5.如果保釋出去是否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如果法庭接受律師陳述,通常會被認為不會。)
6.如果保釋出去是否會對證人產生危害(沒有證人,朝陽群眾估計是匿名舉報。因此不會。)
7.保釋出去嫌疑犯逃逸的可能,以及嫌疑人的家屬可以提供什么樣的擔保。(周立波的名人身份再一次幫到了他,他逃逸的可能性和案件的嚴重性相比較他逃跑的可能性應該是相當小的。周立波在美國有固定居所,而且價值不菲,保釋后有固定住處,這些都對他有利。因此法官接受5千美金的保釋金。)
8.拒絕保釋對嫌疑犯的可能產生的后果(這里特指對嫌疑犯會產生的不公平)或者說嫌疑犯獲得保釋的需求(身體、家庭、獲得法律建議。)(如果法庭拒絕保釋,周立波可能不能夠很好地獲得律師建議,如果家庭需要他照顧或者身體有問題需要治療,這些都是法律要考慮的因素。)
b.立波同時要考慮的是是否認罪
i.如果認罪,法庭可以當庭宣判,案件可以當場解決。也可以擇日宣判,像這類輕罪,被關押的可能性幾乎是零。
ii.認罪可以是認四項控罪的全部或者是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通常的做法是在認罪前和檢方討價還價(合法的常規行為)比如讓檢方撤消四項控罪中的一項或者是幾項,也可以讓檢方除了撤消幾項控罪外,再將留存的控罪減等
iii.為讀者容易明白上述ii的意思,用一個比較夸張的例子來做解釋:
1.比如趙亞當搶劫、性騷擾、辱罵并砸碎了錢夏娃的華為手機。
2.檢方控罪四項:搶劫、性騷擾、辱罵、惡意毀壞。
3.趙亞當律師會要求檢方撤消性騷擾、辱罵、惡意損毀,并且要求檢方將搶劫改為“偷竊”然后趙亞當認罪(只認“偷竊”這一項罪名)。這樣的討價還價可以是很多輪,一直到雙方達成協議為止,通常在司法實踐中幾次電話和郵件短短幾天或者幾個星期就會達成協議。
iv.最有變化的是,周立波甚至可以以“污點證人”的角色有可能來換取免于四項刑事指控的結果。
1.前提是他不是主犯。(根據目前僅有的媒體報道,槍和毒品全部在后座。周在前座。)
2.假如唐爽不認罪,檢方在分析案情以后認為唐爽是這個事件中的主要嫌疑人,周立波可以和檢方達成協議,在檢方起訴唐爽的案件中作為“污點證人”出庭,指證槍和毒品都是唐爽的從而換得檢方全部撤銷所有控罪或者撤銷一項或幾項控罪,或再減等控罪。
如果是這樣,那么
4.結果一(做“污點證人”的結果):
a.周立波免于起訴,但是他必須在唐爽案件中出庭作證。在作證以前是否可以離開美國,這又是一場律師和法庭的游戲(在此不展開)。
b.如果唐爽到后期改變主意也決定認罪,那么周立波此次事件就完全可以全身而退。

第三部分:法庭判決
5.結果二:(認罪)
a.認罪最最最簡單的可以完全不需要律師出庭,周立波自己到法庭聽宣判就可以,周立波在整個認罪過程中可以一句話都不用說,只要說“對XX項控罪認罪即可”
b.但是通常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用的當事人,毫無疑問周立波對這點律師費根本不會在意,他的律師一般會做如下準備:
i.非常棒的品格擔保書,通常是一些非常有名望和身份的專業人士給法庭的證明,證明以往周立波品格良好的保證書,以前有些“名人”認罪拿到法庭的是最高法院某位大法官出具的品格擔保書。
ii.非常著名的心理醫生的分析報告證明周立波這些行為是在“特殊情況”、“特定環境”、“特定壓力”等等等等情況下做出的“偶爾”行為,以此證明他還是個“好人”。
iii.周立波非常誠懇的悔過書和法庭道歉。
c.目前即使四項控罪全部認罪周立波也不可能遭到關押坐牢的結果,最多就是有一個犯罪記錄,再加上或者罰款,或者公益勞動。如果準備工作充分,可以連犯罪記錄都沒有。
d.法官可以對認罪的人免于給予犯罪記錄的判決。(也就是說嫌疑人確實犯罪了,但是法官經過認真考慮,不給他任何處罰,并且連犯罪記錄都不保留。)
e.即使判決很輕,周立波還可以再上訴,上訴法庭仍然可以給予免于給予犯罪記錄的處罰判決。
6.結果三(和檢方對簿公堂):
a.完全取決于以下方面:
i.案件基本事實:
1.車子是注冊在誰名下
2.什么時候周立波第一次開這個車
3.太多太多因素可以決定案件的走向
ii.法官傾向和“偏見”
iii.檢察官的能力
iv.辯護律師的能力
v.證人表現
1.警察(是否撒謊,為什么沒有對周立波和唐爽當場進行酒測和毒測等等等等)
2.唐爽是否作為“污點證人”出庭(假設檢方認為周立波是主犯)唐爽的證詞是否會被辯護律師摧毀而不予采信
3.周立波是否在法庭上開口作證(刑事案件中嫌疑犯有自始至終完全保持沉默的權利),絕大多數案件辯護律師不讓嫌疑人在法庭上開口說話,很少很少很少的案件辯護律師會決定讓嫌疑人開口,周立波的證詞是否會被檢察官摧毀而不予采信
b.因為有太多因素直接影響到結果,所以變化可能性會非常多。
但是不論怎么樣變化:
c.周立波在美國坐牢的可能性仍然是“零”(因為案件的控罪都是“輕罪”)
d.整個案件一般在三到六個月就可以審理完畢。
據悉,周立波目前只是處于交保候審階段,該案將于3月9日在美國進行開庭審理。
我們將持續關注案件發展情況。
作者簡介:

沈寒冰,教授、太平紳士、律師、澳大利亞新西蘭國際公證師學院院士。
AHL法律律師行律師,中資投澳、澳洲上市專業律師。
其2009年代理的維多利亞樓花案被澳大利亞最大最古老的《悉尼晨鋒報》評價為“改變澳大利亞房產運作”的案例,該判例被收錄進《澳大利亞聯邦法學報告》并且入選各類法學教科書。近年專業從事并參與大型投資項目的規劃和法律工作。
國民黨元老,蔣、宋、孔、陳四大家族之一的陳立夫先生親自為沈律師書齋兩次題寫“聽雪樓”。